【林小朱】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前條(編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Kawabanga】評論
行政處分的無效行政處分的撤銷行政處分的廢止(合法)原因行程§111行程§117法規修改/情勢變遷(2年內)有權機關行政機關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原處分機關法律效果自始不生效力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廢止時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得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無存續保護、財產保護財產補償行政爭訟確認無效之訴(無須訴願)撤銷訴訟撤銷訴訟...
【May】評論
補充 撤銷也是2年行程法121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