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給 陳紹綸 :現在刑法中關於沒收的規定已經被特別獨立出一章來規範了。(凱文吐槽:考完105高考民刑總之後看到擬答才知道有修法,真的無語問蒼天啊...)一般來說,觸犯刑法會產生兩種法律效果:1. 刑罰(主刑+從刑)2. 保安處分上述兩者雖然效果不同,但性質都是屬於「處罰犯罪」。至於沒收,又可分為兩部分:1. 犯罪物品沒收(=狹義沒收、一般沒收)此類沒收係針對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亦即助成犯罪或自犯罪衍生之物品。具有「預防犯罪」之本質。2.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此類沒收係專指因犯罪而獲有利益之情形,可說是刑法意義的不當得利。屬於「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由此可見,沒收之法律效果明顯迥異於...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新修正後的刑法,從刑只剩"禠奪公權"。
【Cheryl (休息中)】評論
沒收 屬於財產刑;104年12月30增訂公布「沒收」專章
【李珮綺】評論
(一)主刑(得單獨科處的刑罰):1.死刑。2.無期徒刑。3.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4.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5.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二)從刑(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1.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