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 ting】評論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8 條使用高強度輻射設施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 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四、作業場所屏蔽與機械設備之結構及耐震程度證明。 五、運轉訓練及運轉實務訓練規劃。 六、試運轉計畫及期程。 七、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及保安計畫。 八、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含下列內容: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設施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三、放射性污染物(含活化物)處理措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