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以搶自乙銀行之金錢,向不知情車商丙購買汽車一輛,旋為警方偵破,查獲丙手中之現金為甲搶奪乙銀行所得。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丙請求返還金錢
(B)丙得主張善意取得金錢
(C)乙可在2年內主張甲所購之車輛歸其所有
(D)乙可代甲向丙請求返還金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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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評論

民法第 950 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民法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民法第 949 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