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47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A)要保人或受益人(B)保險人或受益人(C)保險人(D)被保險人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修改成為2-47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A)要保人或受益人(B)保險人或受益人(C)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業者(D)被保險人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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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十三條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 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