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8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其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多少比例,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A)3%
(B)1%
(C)2%
(D)5%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7435
統計:A(52),B(69),C(487),D(156),E(0)

用户評論

wh168024】評論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限額及條件如下: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二,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二、單一基金投資總額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萬分之五以上者,應提報該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投資。但計算前述單一投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一億元計。   三、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或等值外幣。   四、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管理機構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