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評論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或預立意願書,或事先委任醫療代理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此條例主要採用了(A)自主(autonomy)及行善(beneficence)原則。自主原則強調個人在醫療決策中的自主權和自由意志,允許病人在合法的範圍內作出自己的醫療決定。在安寧緩和醫療中,病人得立意願書或預立意願書,或委任醫療代理人,能夠在末期病情時表達自己對治療方式的意願,確保他們的意願得到尊重和執行。同時,行善原則(beneficence)則強調醫護人員在提供醫療護理時要盡力幫助病人,使其獲得最大的益處。安寧緩和醫療提供的是緩和病人痛苦和照顧他們身心需求的治療,符合行善原則。因此,這項條例主要採用了自主(autonomy)及行善(beneficence)兩個倫理原則,以確保末期病人能夠在醫療護理方面獲得尊重、自主權和適切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