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丙有債務 30 萬元,對丁有債務 90 萬元。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於 102 年 2 月 1 日向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之債務,乙不知甲對丙亦有負債,故將遺產全額 80 萬元均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丙則遲至 102 年 6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丙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30 萬元
(B)乙得請求丁返還不當受領之 20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丙之債務
(C)丙得對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20 萬元,並就乙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D)乙已將 80 萬元遺產全部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而無剩餘,故丙不得再請求乙清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38095
統計:A(1),B(6),C(5),D(9),E(0)
用户評論
【h810925】評論
1162-2 I 所稱的「應受清償而未受償」的部分,立法理由指為「未按比例受償之差額」並非債權全額,故丙得依其比例受償的債權額為80*(30/90+30)=20,由丙向乙行使權利
【lukeyang6】評論
C的答案沒有問題,可以看看民法第1162-2第2項: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