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16 日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16 日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