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aine】評論
應該是2個月內退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1 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幾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 1 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A)半個月 1 (B) 個月 2 (C) 個月 3 (D) 個月修改成為21 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幾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 1 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A)半個月 (B) 1個月 C) 2 個月 (D)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