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為提供罕見疾病藥物之特許保障,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規定,依該法取得藥物許可證者,有效期間多久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應不予受理?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D)二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7339
統計:A(30),B(6),C(26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17 I & II (特許保障)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藥事法 §40之2 II(藥品許可證之核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藥事法 §47(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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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17 I & II (特許保障)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藥事法 §40之2 II(藥品許可證之核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藥事法 §47(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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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17 I & II (特許保障)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藥事法 §40之2 II(藥品許可證之核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藥事法 §47(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