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第 8 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n、鄉(鎮、市)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n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n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n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n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為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者,並應依圖書館法n及相關規定辦理。 修法後本題已無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