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民法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此為保證人之何種權利?
(A)拒絕清償權
(B)先訴抗辯權
(C)抵銷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奧斯丁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用戶】BORAM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742條

【用戶】康祐民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