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Feng Cha】評論
遺產稅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micky】評論
(A)侄子為旁系血親3等親,不符規定。(B)遺產稅第15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