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勞基法第 44 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 45 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之時間等因素定之。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