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申訴廠商甲參與乙招標機關辦理之 A 採購招標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惟未繳納審議費,經該會於 96年 10 月 16 日以工程訴字第 000000 號函通知申訴廠商請於文到 7 日內繳納,惟掛號回執上之簽收用印者並非申訴廠商。故該會於同年月 19 日再以申訴廠商來函所載地址寄送通知,同時再另以申訴廠商於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所登記之營利事業地址為送達地址。查以申訴廠商來函所載地址者作為郵寄地址之掛號回執,係於 96 年11 月 13 日送達申訴廠商,簽收用印者為「B 寄車行」,有掛號回執在卷可稽。另以申訴廠商營利事業地址為郵寄地址者,則經郵局通知申訴廠商招領逾期,而於 96年 12 月 4 日退回。請說明本件應該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5332
統計:A(602),B(93),C(58),D(1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