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蘇聖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7 條 a b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c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27: ( 103.01.29版本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用戶】KK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目前的地制法裡,無核備之用字。而查照只有第27條 自治規則有用到。有核定之用字§6更名、§7-1合併改制、§26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29委辦規則、§54議會、民代會之組織準則、§62政府、公所組織....
【用戶】Jino Jhu(107普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