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民884(動產質權)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共其債權擔保之動產....略民761第一項前段(現實交付)(A)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761第一項但書(簡易交付)(D)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民761第二項(占有改定)(B)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民761第三項(指示交付)(C)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反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待交付。 占有改定簡而言之,讓與人與受讓人因訂定契約,讓與人還是占有動產物權,與動產質權要移轉占有給受讓人意思有悖,故答案不選。
【Mandy Luo】評論
可否簡單說一點
【^_^(謝謝阿,已上榜,】評論
回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