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A 公司就其廠房及機器設備向 B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商業財產險,B 產物保險公司再以原商業財產保險相同之條款向 C 再保險公司辦理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reinsurance)。某日,A 公司所投保之廠房處所發生火災,致所投保財物發生嚴重毀損,B 產物保險公司依專家理算報告及契約規定,給付 A 公司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C 再保險公司依據再保險契約賠償 B 產物保險公司 4240 萬元。鑑識專家於火災後,調查認為該廠房與機器設備之設計者 D 公司、製造商 E 公司及設備供應商 F公司因未注意安全性之要求,始致生火災。C 再保險公司基於保險代位權之行使,起訴請求 D、E、F 等三家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試問:C 再保險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我國法規定、實務與學說見解加以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5),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