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依法處以下列何種處罰類型?
(A)行政秩序罰
(B)行政刑罰
(C)行政執行罰
(D)行政懲戒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統計:A(7),B(12),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3 條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