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ek801204】評論
縣議員某甲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尚未確定。其間某甲當選該縣之縣長。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停職。地方制度法78條 (B)如果是直轄市是行政院 "鄉鎮市是縣(市)政府 "村里長是鄉鎮市區公所 "地方制度法79條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解除其職務。(D)
【孤燈人】評論
地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