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對義務人之拘提管收,係指:
(A)無財產可供執行
(B)顯有逃匿之虞
(C)義務人有瘋狂或酗酒泥醉
(D)逾期未繳納代履行費用或怠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7968
統計:A(7),B(138),C(10),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獨門暗器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用戶】獨門暗器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