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令曄】評論
雍正元年(1723年),清世宗創立了這種薪給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污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但是,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後,清政府將所有稅收(包括酒醋稅等地方稅)改歸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財政困難,看似高薪養廉,實際上將地方行政費用歸於地方首長所有,導致清朝地方貪腐情況為史上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