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安】評論
始得變更
【Homefish Hsu】評論
會計法39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Sofia】評論
(D)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其變更必須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核定 會計科目要變更,要經主計機關or主計人員的 核定 ,才能變更然後還要通知審計機關故本選項錯在 不用會商該管審計機關第39條(會計科目變更禁止)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