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珮珮】評論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n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n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n 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n 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n 衛生紙架。n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n 溝槽式小便設施。n (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n 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n 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n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