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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一定日數內為之。請問依法應於幾日內為之?
(A) 10 日
(B) 20 日
(C) 25 日
(D) 3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9565
統計:A(25),B(0),C(0),D(57),E(0)

用户評論

Huei-yu Li】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解僱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