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所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不包括下列哪些措施? 
(A)兩天有給陪產假 
(B)育嬰假使女性得以保留再度回到原工作崗位的權利兩年 
(C)性騷擾防治及懲戒辦法的訂定及公告 
(D)三十人以上的職場應給予托兒津貼或提供托兒設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81818
統計:A(4),B(0),C(5),D(2),E(0)

用户評論

柚子】評論

(一) 生理假為照顧女性受僱者的特別需要,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二) 產假與流產假雖然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在產假與流產假的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比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