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中謂實質意義之司法,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以及輔助裁判權之作用,據此,下列何者非屬此處所謂實質意義之司法?
(A)公證
(B)刑事訴訟之管轄錯誤裁判
(C)訴訟上之和解
(D)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之少年保護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5508
統計:A(1768),B(595),C(437),D(4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定義

用户評論

Joy Liang】評論

釋字329 解釋理由書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Ya Ya Chou】評論

公證[形式]意義的司法釋字329 解釋理由書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

黃俊】評論

公證=形式意義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