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_devila】評論
第34條 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自郵件交寄日起)(6m內)第35條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日起)(5y內)第33條 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件(應通知受理補償人,得到通知之日起)(3m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