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0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B)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
(C)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D)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164),B(71),C(74),D(60),E(0)

用户評論

bit097110】評論

保險法第 116 條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tony2376】評論

c選項  還需要具備可保證明

YILIN-LI】評論

A的選項感覺也是玩文字遊戲,116條是說除了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少幾個字的意思有所不同A的選項意思應該是被保險人有重大變更,但還沒達拒絕承保門檻,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還是得保,所以是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