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黃小姐捐贈一批珠寶給臺北市政府,然該項財產因某些客觀因素,致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時,應如何計算其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
(A)若納稅義務人已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則需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捐贈金額
(B)應將該項財產出售後,以其取得之現金為捐贈金額
(C)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捐贈金額
(D)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時價之相關資料,並由受贈單位認定捐贈金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10526
統計:A(7),B(1),C(4),D(3),E(0)

用户評論

【用戶】光陰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nn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本部訂定標準核定之。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有適用。

【用戶】光陰子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nn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本部訂定標準核定之。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