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鐵路法第71條,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B)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
(C)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D)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7778
統計:A(14),B(0),C(4),D(0),E(0)

用户評論

迴旋鴿子舞】評論

第71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