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 有關政府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基於機密及公共安全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B)機關基於個別採購之特性,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C)勞務採購不得共同投標
(D)機關發售公開招標文件時,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以便確認廠商資格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3),B(16),C(4),D(3),E(0)

用户評論

adamyang419】評論

第 25 條 (共同投標)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