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5862】評論
第 19 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chiuchiu107】評論
請問,這題依修法後,答案是否更改為2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