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何項登記,申請人在一定條件下才須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A)遷徙登記
(B)收養登記
(C)離婚登記
(D)分戶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9577
統計:A(582),B(234),C(182),D(1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戶籍登記證明文件

用户評論

GRACE】評論

一定條件下→遷徙登記的『單獨立戶者』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第 十三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         (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         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         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Lisa】評論

不是很懂,法條裡BC也是需要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的,為何非正解?法條裡並無提及「在一定條件下才須提出」,請問這點該從何得知呢?希望各位前輩們能幫助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