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評論
一定條件下→遷徙登記的『單獨立戶者』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第 十三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 (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 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 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Lisa】評論
不是很懂,法條裡BC也是需要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的,為何非正解?法條裡並無提及「在一定條件下才須提出」,請問這點該從何得知呢?希望各位前輩們能幫助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