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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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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除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外,其申請歸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六、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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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106年6月8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