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ta040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支票應記載事項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可分為下列絕對應記載事項與相對應記載事項二項:(一)絕對應記載事項:此類事項若未依規定記載,票據無效。(二)相對應記載事項:此類事項若未記載,票據並非無效,而由法律特別規定。1.受款人姓名或商號:未記載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2.發票地:未記載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由上可知本票及匯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並不包括付款人及付款地,故付款人及付款地若未為本票或匯票記載者,票據並非無效。但支票係將付款人及付款地列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若支票未記載付款人及付款地者,票據即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