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之法定共用部分?
(A)管理員室、交誼廳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C)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D)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0357
統計:A(65),B(21),C(11),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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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