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生長與肥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5149
統計:A(31),B(3),C(9),D(49),E(0)

用户評論

筱君】評論

民法1030-1,101年又修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原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