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yan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參與訂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