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 第30條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三項第30條 [無法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1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 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殘障給付:(一)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三十六個基數。(二)中度殘障者:十八個基數。(三)輕度殘障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