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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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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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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臨時開庭)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