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廢止徵收之原因?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C)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D)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4894
統計:A(2),B(2),C(0),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