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137(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其原有消滅時效其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Yi Zou】評論
23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的敘述,何者正確?
【Msly】評論
請問如果視為不中斷事由發生那時效是斷的地方繼續?假如在第三年聲請支付命令,但聲請被駁回,那這樣時效從第三年繼續跑嗎?
【林建民】評論
想要舉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