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之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A)6 個月
(B)8 個月
(C)1 年
(D)2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5789
統計:A(24),B(4),C(55),D(272),E(0)

用户評論

annie】評論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之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不可歸責事由,其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限不得超過多久?(A)6 個月 (B)8 個月 (C)1 年 (D)2 年修改成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之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限不得超過多久?(A)6 個月 (B)8 個月 (C)1 年 (D)2 年

添丁】評論

請修改題目: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