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andsad】評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 廣告費: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D)(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A)(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B)(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C)(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