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4】評論
(B)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三 條: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產生,報請總統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院長任期不得跨越院長任期。
【必上】評論
那麼央行總裁呢
【晨小星】評論
中央銀行法 第5條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中央銀行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