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758條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D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