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因下列何種原因取得之物權,須要辦理移轉登記,始發生效力?
(A)起造房屋
(B)繼承
(C)徵收
(D)讓與房屋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6828
統計:A(35),B(93),C(3),D(1275),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758條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D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