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公私部門合作夥伴關係(PPP)制定契約不適用本法
(B)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
(C)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
(D)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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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鄧豆子】評論

公私協力夥伴關係投資契約之行為屬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行政契約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第 3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