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ong Zeng】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芙胤婕】評論
這題很容易會和行訴306條搞混...
【Cathy】評論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第 306 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必勝】評論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