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與乙於民國 99 年 4 月 2 日結婚,結婚之初感情尚融洽,惟乙自民國 102 年 4 月 3日起即無故離家,棄家中老人於不顧。甲設法打聽乙下落,也要求乙返家履行夫妻應盡之義務,然乙卻百般推託,並拒絕返家。乙同時主張: 「伊並非不告而別,伊因家裡瑣事遭大姑持燈座打腳,且被小姑、婆婆摑耳光,遭受虐待始離家,想要到臺北生活,但甲卻不同意。」等語。若乙所稱遭婆婆等人虐待始離家云云,事後證明皆不足採信,試問:甲應以何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4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2524
統計:A(542),B(94),C(2656),D(69),E(0)

用户評論

【用戶】Qiong 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用戶】芙胤婕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這題很容易會和行訴306條搞混...

【用戶】Cathy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第 306 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用戶】必勝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